1.新乡启动低温雨雪冰冻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2.郑州又发暴雨预警,高架上停满了车,市民的心理阴影面积有多大呢?

3.郑州暴雨当前有多大?

4.新乡市限号几点到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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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河南省气象台7月20日16时20分发布暴雨红色预警:郑州、新乡、鹤壁三地区和平顶山地区西部及濮阳、安阳两地区南部部分地区降水量已达50毫米以上。郑州市气象台也于当日16时01分发布暴雨红色预警:郑州市区及巩义、登封、荥阳未来3小时内降水持续,累积降水量将达100毫米以上。

@河南气象当日17时51分发布消息称,郑州降雨量破历史极值,强降雨还在持续。

国网郑州供电公司一名工作人员7月20日下午告诉澎湃新闻,目前,他们接到郑州市防汛办的电话通知,称部分区域出现水域过深的情况,为防止出现用电危险情况,要求该单位取相关停电措施。

据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微博,截至18时许,受持续暴雨影响,奥体中心站、郑州东站、齐礼阎站、后河芦站、冯庄站、丰庆路站已暂停运营服务。此外,因车站外部道路积水严重等,为确保乘客出行安全,郑州地铁也对部分车站的电扶梯、出入口取临时关闭等措施。

另据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官方微博20日15时许消息,受连日强降雨影响,当日有54趟列车停运,另有4趟列车折返。当地增开多个退改签人工窗口,应对退改签客流。

国网供电公司应对此次强降雨的相关措施:

国网供电公司微博7月20日下午发布消息,为应对此次强降雨,该公司启动防汛二级响应,准备抢修人员1692人,车辆268台。

同时密切跟踪天气变化,进一步明确防汛责任,细化预警信息报送,严格应急值班值守,持续开展设备特巡消缺,提前对低洼地区变电站,配电房等区域防汛隐患开展排查;

备齐备足防汛物资,切实做好暴雨大风等强对流天气安全风险防控及相关应急准备工作,全力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第一时间向汛情较重地区增派人员设备,确保平安度过汛期。

以上内容参考 澎湃新闻-郑州“暴雨袭城”:降雨量破极值,部分地区停电,有村民被困

新乡启动低温雨雪冰冻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7月16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宣传贯彻暨新闻发布会,宣布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查批准,《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是我市拥有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四部实体法,也是我市首部综合大气污染防治法规。明确了及其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建立完善了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细化了重点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大了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发挥了设区市立法的补充、细化、创新的作用,体现了地方特色,提升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房地产行业要求

违者追责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应当取下列措施:

(一)建设项目开工前,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硬质围挡并进行维护;暂未开工的建设用地,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未开工的,应当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

(二)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网格监督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举报微信公众号等信息;

(三)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及进出口周边道路不得有泥土和建筑垃圾;

(四)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取硬化处理措施,确因生态和耕种等原因不能硬化的,应当取其他有效抑尘措施;

(五)施工场地堆放水泥、灰土、砂石、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得无许可证清运和随意倾倒;

(六)禁止在施工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七)施工现场铺贴各类瓷砖、石板材等装饰块件的,禁止用干式方法切割;

(八)规模以上施工工地应当安装在线监测和监控,并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网;

(九)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时,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十)其他应当取的防尘措施。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除本条例规定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主导、单位施治、全民参与、源头预防、防治结合、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责任体系、监测监控体系和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创新排查治理机制、跟踪监督机制和奖惩激励机制,统筹研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市、区)人民领导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教育引导村(居)民自觉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在上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气象等部门(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推行清洁生产,从源头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如实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履行大气环境保护的义务,有权投诉和举报造成大气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市、县(市、区)人民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责权分明、全面覆盖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市、县、乡、村四级网格化监管机制,明确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标准和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指挥工作机制,对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任务分解、指挥调度。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监控体系。

市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的统一监督监测,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县(市、区)人民应当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设置大气环境监测站点。

第九条 实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对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考核目标的地区,由市人民约谈该地区人民主要负责人,并依法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制定。

第十条 实行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补偿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具体办法由市人民制定,并根据执行情况适时评估、修订。

第十一条 实行绿色环保调度制度。

在发生或者预测可能发生污染天气、冬季暖、静稳天气和高温天气期间,市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据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的能耗水平、污染物排放水平和清洁生产水平等,可以对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程度较大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进行区别管控。

市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通过更换清洁能源、实现超低排放、开展清洁生产等方式,降低污染物排放并达到行业领先水平的工业企业等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允许其优先生产。

第十二条 市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气象机构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会商机制,对大气环境质量和重污染天气进行预测预报。

市人民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信息,确定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级,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并组织实施相应响应措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市人民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预测结果,在重污染天气结束或者减轻时,及时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或者降低预警响应等级。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上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更新情况,及时修订并备案、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

第十四条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结束后,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并备案、公布。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制定促进清洁能源发展、优化能源结构的相关政策,控制电力用煤消费增量,削减非电行业煤炭消费总量,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实现煤炭消费减量。

市、县(市、区)人民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上一级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制定本级的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报同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按照省、市规定,淘汰辖区内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确需保留的燃煤锅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加强民用散煤使用管理,制定奖励或者补贴政策,建设清洁能源项目,推广清洁能源的使用。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按照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要求推动工业园区建设,通过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钢铁冶炼、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化工、建筑陶瓷、耐火材料、砖瓦、矿山开等行业的高排放、高污染项目,促进传统煤化工、水泥行业绿色转型、智能升级。

城市建成区内人口密集区、环境脆弱敏感区周边的钢铁冶炼、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化工、建筑陶瓷、耐火材料、砖瓦、矿山开等行业中的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应当限期搬迁、升级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第二十条 市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和行业特点,制定相关行业的治理规范,引导现有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家具制造、汽车维修、服装干洗等行业逐步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治理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取措施进行集中收集和有效处理,减少废气排放。

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

第二十一条 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和使用油罐车、气罐车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定期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由具备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油气排放验收检测报告。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渣油、重油和不符合规定的燃用油。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应当加强城市周边交通路网建设,为车辆绕行城区创造条件;在城市进出口处规划建设停车场和公交换乘站,完善公共交通系统,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改善城市道路的自行车和行人通行条件,引导公众绿色、低碳出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科学规划交通组织,优化信号调配,完善交通设施,提高城市路网通行效率,减少机动车因怠速或者低速行驶造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第二十三条 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污染物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

市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手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市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信息联网实现数据共享,完善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核查机制。

第二十四条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拥有的和本行业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种类、数量和使用场所情况建立台账,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城市人民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明确禁用区范围和禁用机械种类。

第二十五条 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应当取下列措施:

(一)建设项目开工前,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硬质围挡并进行维护;暂未开工的建设用地,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未开工的,应当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

(二)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网格监督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举报微信公众号等信息;

(三)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及进出口周边道路不得有泥土和建筑垃圾;

(四)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取硬化处理措施,确因生态和耕种等原因不能硬化的,应当取其他有效抑尘措施;

(五)施工场地堆放水泥、灰土、砂石、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得无许可证清运和随意倾倒;

(六)禁止在施工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七)施工现场铺贴各类瓷砖、石板材等装饰块件的,禁止用干式方法切割;

(八)规模以上施工工地应当安装在线监测和监控,并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网;

(九)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时,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十)其他应当取的防尘措施。

第二十六条 在下列区域范围内,禁止新建露天矿山项目:

(一)南太行旅游度区规划区范围内;

(二)新乡市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生态城规划区范围内;

(三)按规定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内;

(四)特定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上述区域范围内已设露天矿山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退出;其它区域已设露天矿山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综合整治。

矿山开产生的矿石物料、废石、废渣、泥土的专门存放地,应当取围挡、设置防尘网或者防尘布等防尘措施。装卸物料应当取密闭、吸尘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止扬尘污染。矿山关闭后应当及时进行生态修复。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规划建设车辆冲洗场所,对穿越城区国道、省道的运输车辆进行免费清洗。

城区道路、国道、省道、县乡公路应当保持清洁,路面破损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补。道路沿线两侧的支路、门店前的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出现破损时应当及时进行修复,防止车辆带泥上路。

装卸和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并按照规定路线、时段行驶。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车辆密闭装置的维护。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城市绿化部门应当取科学有效的防治措施,减少城市绿化树木产生的飞絮。

市、县(市、区)人民城市绿化、交通运输、林业部门新建绿化工程时应当选用不易产生飞絮的绿化树木,并逐步更换现有易产生飞絮的绿化树木。

第二十九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在耕种、收获、加工过程中应当用清洁的生产方式和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粉尘污染。

市、县(市、区)人民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处置秸秆、落叶等物质,鼓励农业生产经营者和有关企业用先进或者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物质进行综合利用,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源。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三十条 禁止非法焚烧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人民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在划定的特定区域内设置的露天烧烤饮食摊点,应当推广使用环保餐饮灶具,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并对产生的油烟进行治理,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第三十二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大型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在线监控,并与主管部门监控信息平台联网;位于环境敏感区的中、小型餐饮服务单位,限期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在线监控。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市、县(市、区)人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相应许可手续时应当取行政指导等方式予以提示,并与城市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相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 城市人民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制定。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以除尘清洁为主要内容的城市清洁活动,解决庭院小区道路、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学校园区、办公场地和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绿化带等积尘问题。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在公路上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市建成区内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在城市建成区外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的,由市、县(市、区)人民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城市建成区外的,由市、县(市、区)人民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属经营性活动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非经营性活动的,没收烧烤工具,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在城市建成区内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在城市建成区外的,由市、县(市、区)人民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二)对举报不及时查处或者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三)未依法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

(四)未依法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根据市人民的授权,依照本条例做好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郑州又发暴雨预警,高架上停满了车,市民的心理阴影面积有多大呢?

新乡市人民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应急指挥部关于启动低温雨雪冰冻

灾害Ⅳ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各县人民,各成员单位:

根据新乡市气象灾害防御及人工影响天气指挥部启动重大气象灾害Ⅳ级应急响应和《新乡市防范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市人民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主要成员单位会商研判,决定于1月20日11时启动低温雨雪冰冻灾害Ⅳ级应急响应。各级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部署,做好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

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重点关注灾害易发区域群众、前期受灾安置群众、生活困难群众等特殊群体,加强养老机构、机构、受灾安置点、疫情隔离点等重点区域管理,必要时取紧急避险等措施,切实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

二、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和灾害发展趋势,做好灾害预报预警发布,加大社会宣传引导,提高群众防灾减灾救灾意识。

三、调度部署应急力量,预置清除冰雪、前线快修等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预备救灾救助物资,确保科学调度、快速出动、高效应对。

四、突出重点领域,紧盯交通运输、城市公用行业管理、安全生产、农业农村、电力、通信等灾害链关键环节,做好高速公路、城市路桥、临水临崖道路等除冰除雪和安全管控,及时排查处置电力、通信线路和市政基础设施风险隐患,分行业分领域分部门落实防范应对措施。

五、加强值班值守,要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保持信息畅通,对雨雪冰冻天气引发突发情况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紧急灾情或人员伤亡等情况,要第一时间按程序报告。

新乡市人民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

2022年1月20日

郑州暴雨当前有多大?

早高峰的郑州街头跟往常并没有任何区别——尽管暴雨红色预警的信号接连不断地出现在市民的手机上,尽管当地相关部门仍在密切跟踪天气变化并作出研判,但这些预警信息没有转化成可以改变局势的具体指令。按照有关规定,这些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会被同时通报给教育、公安、住建、城管、交通运输、应急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当地一些主要领导,并由各单位根据预警信号的种类、级别和防御指南,组织实施气象灾害、气象衍生灾害的防御工作。

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统计

郑州市区的涝渍已在逐渐消退,但留给这个城市的伤痛尚需时间疗愈。受灾的区域,不仅是郑州,还包括新乡、周口等地的150个县(市、区)1602个乡镇。据河南省防汛救灾新闻发布会,截至29日12时,据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统计,此轮强降雨造成全省150个县(市、区)1616个乡镇1391.28万人受灾,因灾遇难99人,仍有失踪人员在进一步核查当中。目前,郑州的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正在推进,但也有人提出,应该检视此次天灾中暴露的一些问题,以避免更多灾难的发生。

把车开到高架上

8月18日,郑州发布阵雨、强对流天气和局部地区雷阵雨预警,有市民连夜将车停到高架坡上防止被淹。网传显示,郑州一座高架桥的坡上停满了车。市民刘女士接受媒体访时说,“720”暴雨泡了很多车,心里有阴影,害怕了,听到物业通知有雨后就把车开到高架上去了。此,郑州交警支队民警表示,该做法不符合相关规定,且存在安全隐患,将劝离。交警提醒,如大雨降临,市民可以将车停在地势较高,且不影响交通的区域。一个人的待人处世方式,藏着他的修养和眼界。见识越多、修养越高,就越明白每个人都有各自的经历和苦衷,就越能够尊重不同的生活方式。学会体谅他人,懂得推己及人,就是难得的人生智。

按照前面车辆的轨迹行驶

洪涝灾害已经发生时,在道路上行驶请降低速度并发开启双闪和大灯。不要盲目进入积水的道路。万不得已必须通过时,请观察前面车辆的交通情况。超过一半的积水不能强行驶,如前面有车辆安全通过请按照前面车辆的轨迹行驶,以避免掉入或卡在暗井或暗坑。当积水过深且无法通行时,尝试将汽车驶入地势较高的地方。尽快离开公共交通设施,暴雨下的公交车也处于危险之中,无论是乘用车,地铁,出租车甚至高铁等都可能被中断甚至被洪水围困。离开交通设施时,最好保持集体行动;所有车辆人员撤离时尽量保持肢体连接如手拉手等,确保没有人掉队或在较小的危险下互相帮助,途中遇水流冲击时,应面向水流方向用纵队形式,男士在前,女士在后,肢体紧靠抵抗冲击。

新乡市限号几点到几点?

非常大,郑州常年平均全年降雨量为640.8mm,郑州气象局对这次特大暴雨做了一个数据的梳理和总结。郑州20日16时~17时,一个小时的降雨量达到了201.9mm。19日20时到20日20时,单日降雨量552.5mm。17日20时到20日20时,三天的过程降雨量617.1mm。相当于三天的时间把一年的雨雪都下完了。这种概率的降雨基本上是百年,千年一遇了。尤其是在7月20日16点-17点,一个小时的时间降雨量达到了201.9mm,小时降水量和单日降水量均为60年来最高。郑州市气象局表示从气候学的角度来看,小时降水、日降水的概率,重现期通过分布曲线拟合来看,都是超千年一遇的。

关于这次河南郑州暴雨,中央气象台解释称,远在千里之外的台风“烟花”是幕后“推手”。在台风与副热带高压的气流引导下,大量水汽被源源不断地从海上输送到陆地。气流受到河南西北侧高大山脉的阻挡,导致降雨更加集中强势。

虽然是河南暴雨,但是我们来对比一下数据更能看出郑州的汛情有多严重,7月19日8时至20日20时,河南省累积面平均降雨量88毫米,其中郑州361毫米,最大点荥阳环翠峪840毫米;焦作188毫米,最大点孟州横山345毫米;许昌187毫米,最大点禹州饮虎泉466毫米;平顶山162毫米,最大点鲁山南沟406毫米;新乡161毫米,最大点延津小杨庄294毫米。可以看出除荥阳环翠峪外,郑州的降雨量还是非常的大。这场暴雨会持续到本周四才会褪去。

 限行时间内,按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和外地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号牌末位为字母的,以末位数字为准),周一至周五每天限行两个号,即: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1和6的机动车周一限行、2和7的周二限行、3和8的周三限行、4和9的周四限行、5和0的周五限行。

 一、限行区域

107国道以西、北环路以南、南环路以北、西环路以东(不含上述道路)范围内道路限行。

二、限行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的8时至19时(最新时间调整)。法定节日和周六日不限行

新乡市于12月7日启动了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经专家组源解析监测分析,尾气对市PM2.5贡献大约为25.1%成为首要的污染源,今年市委市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实际,在原先限行两个号的基础上,自12月6日又启动单双号限行措施,首先带来的影响就是尾气排放量明显减少,空气质量明显改善,所以,这次限行升级不仅是为了降低污染程度,也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给人民群众带来更加充盈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最后呼吁大家绿色出行,为实现碧水蓝天贡献自己的力量。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