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国的四季分别是几月

2.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5月4日北京天气_5月4日北京天气

在《上清帝第二书》里,康有为先是向光绪皇帝分析了天下大事,痛陈了《马关条约》签订的种种不利影响,并对清的一些错误的观念进行了批驳。对于割台湾的危害,他说:“弃台民即散天下也,天下以为吾戴朝廷,而朝廷可弃台民,即可弃我,一旦有事,次第割弃,终难保为大清国之民矣。民心先离,将有见土崩瓦解之患。日本之于台湾,未加一矢,大言恫喝,全岛已割。诸夷以中国之易欺也,法人将问滇、桂,英人将问藏、粤,俄人将问新疆,德、奥、意、日、葡、荷皆狡焉思启。有一不与,皆日本也,都畿必惊;若皆应所求,则自啖其肉,手足腹心,应时尽矣,仅存元首,岂能生存?且行省已尽,何以为都畿也?故谓割地之事小,亡国之事大。”康有为对于割地求和的危险比清廷的大员们看得清楚的多,对于危害性更是看得透彻,康有为是站在天下苍生的角度来看待割地求和,而清只是为了保住自己的北京的这一小片地方,而不惜出卖其他省的人民。一个只想着自己的特权小集团而不顾天下黎民,其气数已尽矣,不亡天理不容。

康有为还在此文中提出了“夫富国之法有六:曰钞法,曰铁路,曰机器轮舟,曰开矿,曰铸银,曰邮政。”康有为在之前已经很系统的研究过西方的先进社会,否则他提不出来这六条很“西化”的富国之法。在当时那个信息传播并不是很发达、传统中国封建文化占主流的社会,康有为能够把眼光放到海外强国,能够很系统的去研究西方先进的地方,即便在现在看来,也是站在时代前列的,是相当有国际战略眼光的,值得大书特书。

康有为作为一个知识分子,在四方之内小有名气的学者,心系天下苍生实乃本色之事,更为难能可贵的是,他对于救国救民,变法图强,改革,提出了自己的现实的具体的主张。不仅仅要肯定的是康有为的心系天下的情怀,更赞赏、更学习、更钦佩康有为肚子里有货、有真学问、能提出自己的一套理论。

联系我们现在,不少人也号称自己关心天下大事,一天到晚骂这个骂那个,做愤世嫉俗状,一副老子天下第一的嘴脸,但你让他说出个理由、讲个道理、提个方法、讲讲现实问题,他们就对不住了,就变成哑巴了,或者成了疯子,大放厥词,说的不着边际的话,可笑至极。

心忧天下很多人都能做到,但读破万卷能做到人就不多了。所谓“志大才疏”,就是说只是空有理想而没有真才实学的人,也就是心忧天下而不读书没知识的人。当天降大任于斯人的时候,像康有为这样的读破万卷、洞悉天下之事的人则会顺应形势,成为站在历史前列推进历史发展的人,而“志大才疏”的人们最后只会得到“难当大任”的结论。 康有为给我们后来的读书人树立了榜样,心系天下必不可少,但真才实学也重要,在该出手时就出手的要拿出自己的本事来,要能够亮剑。平日里积极修炼自己的“内功”,做一名武林高手必要以自己深厚的内功为基础,在关键的时刻才能顺利使出“降龙十八掌”、“六脉神剑”之类的绝活。“花拳绣腿”只是用来吓人的,治国安邦靠的可不是吓人甚至忽悠人,靠的是内功,靠的是真才实学

美国的四季分别是几月

我国科学家确认“肉眼无法从太空看到长城”,以下是回答:

央视国际 2004年12月08日 14:53

新华社北京12月8日电(记者李斌、卜云彤、吴晶晶)人类究竟能否在太空看到长城?长期以来,人们对此一直争论不休。我国科学家最近的一项实证研究为这一历史谜案画上了句号:科学家通过理论分析、遥感实验和实地验证确认,人类肉眼无法从太空看到长城,但依靠高分辨率遥感技术能“看”到长城。科学家的文章即将发表在核心期刊《物理》上。

万里长城是中华民族的象征和骄傲。从国外宇航员“见”长城之说,到把此事写入小学课本,从我国首位航天员杨利伟宣称未见到长城到不久前欧洲空间局制造的“从太空看长城”,一时间迷雾重重,争论热烈。

今年5月发生的欧洲空间局“从太空看长城”,激起了我国科学家一探究竟的强烈愿望。从事遥感图像解译40多年的中国科学院遥感卫星地面站戴昌达研究员在光学物理专家聂玉昕研究员的大力支持下,对此进行了理论分析、遥感实验和实地验证。

根据人眼视觉原理和视觉分辨率,几位科学家认为,即使长城宽达10米,常人识别长城的最远距离也仅约36公里,视力好的侦察员大概可在62公里处识别长城。“这些距离都远低于公认的太空高度,何况长城一般只有5米宽?”

针对“黑夜看明灯”的类似说法,戴昌达认为,长城属砖土结构,不是发光体,也不是强反射体,与周围背景的反差不会太大,且宽度、高度有限,不会有太大的阴影和投影。“宇航员在升空或降落的瞬间也许能看到长城,但这个瞬间太短暂,宇航员也不能分心,不可能看清。”

在分析欧洲空间局5月公布的卫星图像后,专家认为,图像未经精几何校正等应用处理,导致长城影像难于辨别。“欧空局认定的‘长城’实际上是一条山沟,‘大运河’则是密云水库的主要支流——白河。”

在拿不到欧空局卫星图像数据的情况下,科学家对法国“斯波特”卫星提供的同一地区图像进行了应用处理、图像解译并驱车赴现场验证,得出结论:5米左右空间分辨率的遥感经过适当处理,才能较清晰地显示长城的存在。(完)

历史谜案的由来 ——“从太空肉眼看长城”争论大事记

这场科学公案的由来似乎要追溯到人类第一次进入太空之日起,宇航员“看到长城”的一句话立刻传遍世界。至此,在人们尤其是十数亿华夏儿女心中扎下了根,根深蒂固。

而自那以后,关于人类肉眼看长城的争论就没有断过,在宇航界、科学界乃至社会公众中截然分成了两大阵营:一派认为肉眼从太空能够看到长城;一派认为这不可能。正反双方犹如论战一样,各自搬出科学依据,振振有辞。而对于绝大多数不知情或者未深究的社会公众而言,则犹如雾里看花,一场科学公案似乎变成了历史谜案。

让我们来梳理一下近年来围绕这场谜案的“大事”——

曾在太空站工作的宇航员威廉·博格在1991年出版的《在太空中如何盥洗》一书中说,在那样的高度上已无法用肉眼看到长城,而需要用望远镜才能看到。

2000年凤凰卫视曾访第一批登上月球的宇航员之一的奥尔德林。他说,在月球上是看不到万里长城的,长城是狭窄而不规则的,在轨道上,很难看到不规则的事物。

2000年5月4日,首位太空游客蒂托在接受记者访时也说,我从中国上空飞过时看到了中国的河流和山脉,但没有看到中国的长城。

2003年10月中国首位宇航员杨利伟返回地球后表示:“看到地球景色非常美丽,但我没有看到我们的长城。”

2004年年初,全国政协委员王翔在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上的提案要求有关部门尽快纠正小学语文第七册课文《长城砖》中有关宇航员肉眼能看到长城的错误,教育部对此公开答复表示纠错工作正在进行。

美国宇航员尤金·塞尔南2004年2月访问新加坡时表示:“在高度为160至320公里的地球轨道上,中国的长城的确可以用肉眼看到”。国际空间站远征七队的科学官埃德·刘也赞同他的观点。

2004年5月11日欧洲空间局网站首页以“从太空看中国长城”为题,发布了一张“普罗巴”卫星3月25日过境时获取的高分辨率卫星图像,文字说明指出,该图右上方一条蜿蜒曲折的细线条是延伸7240公里的长城。该公告还认为,如果天气、光照等条件适合,宇航员可以用肉眼看到长城。

公告刊出仅一天后,美国宇航局网站转发了这条信息和图像。两家国际公认的空间科技权威机构发布的信息立刻引起广泛关注,类似“从太空看到长城并非神话”的报道出现于国内多家媒体,还有文章“叫停”政协委员建议小学语文课本应纠错的提案。

与此同时,质疑和否定的意见也纷纷见诸报端和网站。复旦大学和美国加州大学的学者首先提出不可能是长城,根据立体效应和翻转180度看,图像很明显是一条汇聚水流的山沟。

2004年5月19日欧空局发布纠错公告,承认此前公布的图像发生解释错误,把一条注入密云水库的河流误判为长城,至于那条被判为运河的影像是否有错和宇航员能否看到长城等问题则未提及。

2004年5月27日,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的科技人员用航片、1:1万地形图与欧空局的图像进行叠加分析后提出新的看法,长城、河流之说都不正确,是条山间公路。

2004年6月4日,有人提出“杨利伟没有看到长城事出有因”:杨利伟在21个小时的太空飞行过程中没有在白天飞越长城上空,因此根本没有时间看到长城。

2004年5月,前苏联女宇航员捷列什科娃访华期间曾透露她在1963年环地球48圈的过程中看到过长城。(新华社记者李斌、吴晶晶、卜云彤)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季节的划分只与纬度有关,美国处于北纬30度到北纬50度之间,所以美国四季的划分比我国稍微长一些。

春季:3月21日——6月21日

夏季:6月22日——9月22日

秋季:9月23日——12月21日

冬季:12月22日——3月20日

地球上的四季首先表现为一种天文现象,不仅是温度的周期性变化,而且是昼夜长短和太阳高度的周期性变化。当然昼夜长短和正午太阳高度的改变,决定了温度的变化。四季的递变全球不是统一的,北半球是夏季,南半球是冬季;北半球由暖变冷,南半球由冷变热。昼夜长短和太阳高度,在不同季节有周期性变化规律。

美国横跨西五区至西十区,共六个时区。每个时区对应一个标准时间,从东向西分别为东部时间(EST,西五区,包括大西洋沿岸及近大陆的19个州和华盛顿特区,代表城市是华盛顿)、中部时间(CST,西六区,包括芝加哥和新奥尔良两个地区)、山地时间(MST,西七区)、太平洋时间(PST,西八区,包括太平洋沿岸的4个州,有洛杉矶等城市)、阿拉斯加时间(AKST,西九区)、夏威夷时间(HST,西十区)。按照“东早西晚”的规律,各递减一小时。所谓西部时间是指太平洋时间。

美国实行夏时制,称之为“日光节约时”。每年4月份第一个周日开始,到10月份最后一个周日结束。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四季

案例一:

A

国一公司向

B

国一公司出口泰国香米,并签订了

FOB

合同。

A

国公司在装

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

A

国公司在装

船后及时向

B

国公司发出装船通知,

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海浪过大,

大米被海水

浸泡,质量降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

B

国公司要求

A

国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问:

A

国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如果本合同以

CIF

术语或

CFR

术语

成交,大米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

15

分)

答题要点:卖方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该风险应该

由买方承担。(

5

分)根据

Inconterms2000

的规定,在

FOB

术语中,卖方只承

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

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5

分)如以

CIF

CFR

术语成交,卖方也同样

不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根据

Inconterms2000

的规定,在

CIF

CFR

术语中,

卖方也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

货物越过船舷之后

的风险也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5

分)

案例二:

托运人马克辛靴鞋公司出口一批货物,

由承运人加拿大商业海运公司班

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

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发生火灾,致使货物受到损害,经调查,火灾的

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排水管道加温时疏忽所致。

托运人对未能

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

10

分)

答案要点:承运人应赔偿(

5

分),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

5

分)

案例三

:

2005

年甲国出口商

A

公司与乙国进口商

B

公司签订了一份

FOB

合同,

合同规

定由

A

公司出售大米

1000

吨给

B

公司。

A

公司在甲国某港口将

3000

吨散装大米装上船舶,

并指示承运

C

公司,在该批大米到达乙国

目的港后,将其中

1000

吨交给

B

公司,其余

2000

吨交给另一收货人。但

C

公司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因意外致

上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收益为还款资金来源,以该公司资产为担保;该

如果是有限追索权,除上述收益和担保外,一般还要求上海污水处理有限

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4

)上述注册资本和项目中,哪些可以向

MIGA

投保?可投保什么险别?

答:柏林净水厂投入的注册资本及提供的担保,可以向

MIGA

投保,具体可

投保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和内乱险、外币汇兑险、违约险。

案例十一:

中国出口公司与外国进口公司于

2001

3

30

日签订干笋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

CIF

术语,目的港为纽约,

4

15

日前将货物装船、发运,并及时提供相

关单据。中国出口公司于

4

10

日将货物发运,由于天气原因,通常只用

10

天的航程实际用了

20

多天,货物于

5

1

日到达目的港。中国出口公司于

5

10

日交付有关单据。由于在海上时间过长,货物发生霉变。

1

)中国出口公司是否存在违反合同的行为,为什么?

答:中国出口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因为它没有及时交单,而及时交单是中国出

口公司承担的重要义务之一。

2

)中国出口公司对货物霉变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中国出口公司不承担责任。因为根据

CIF

术语,货物越过船舷时风险由卖

方转移给买方。本案中包括霉变的货物风险已经由中国出口公司转移给外国进

口公司。

3

)设合同规定“货物到达目的港纽约的时间不晚于

2001

4

30

日”。

中国出口公司又违反了哪种义务?

答:中国出口公司违反了按规定时间交货的义务

案例十二:

甲国和乙国都是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的缔约国。

甲国

A

公司与乙国

B

司签订了从

B

公司进口

100

吨白糖的合同。合同选用了《

2000

年国际贸易

术语解释通则》的

FOB

术语,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托收。此后,

A

公司与承运人

C

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

运输合同受

《海牙规则》

的约束

)

并向

D

保险公

司投保了平安险。承运人的

E

轮按时抵达乙国装货,

B

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

的货物。

E

轮驶向甲国目的港的途中,

因遭雷击船舶发生了火灾。

后来大火虽

被扑灭,但大部分白糖已经熔化。

B

公司委托银行向

A

公司收取款项,

A

公司却

以货物已经发生损失为由拒绝付款。

试问:本案中的货物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为什么

答:本案货物损失应当由买方甲国

A

公司承担。因为:

(1)

本案货物因遭遇

雷击

(

自然灾害

)

造成大部分砂糖熔化

(

单独海损

)

,这不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

所以保险人无须对货物损失承担责任;

(3

)

(2)

货物损失是因雷击所致,

对此承运人无过失,

因此也无须承担责任;

(3

)

(3)

本案买卖合同选择

FOB

贸易术语,在此贸易术语下货物风险于装运

港越过船舷时转移,而由于货物损失是发生在风险转移之后,因此本案货物损

失应由买方承担。

(4

)

案例十三:

我国

A

公司与某外国

B

公司于

1992

10

20

日签订了购买化肥的

CFR

合同,

A

公司开出的信用证规定,

装船期限为

1993

1

1

日至

i

10

日。

由于

B

公司

租来的货轮在开往装货港途中未尽责速遣,

结果使装货至

1993

1

20

日才完

成。承运人在接受

B

公司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B

司依此单据向银行办理了结汇手续,

A

公司也顺利付款赎单。依提单上载明的装

船日期预计船舶将于

2

10

日到达目的港,

A

公司已安排好了一些接货的工作,

但该船却于

2

25

日才到达目的港,这时正赶上化肥的价格下跌,使

A

公司在

出售化肥时的价格大大下降。

另一方面,

由于收货人已为接货作好了运输工具和

仓库的安排,化肥的延迟到港也引起了收货人在这方面的损失。

试问:

(1)

当该案中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或者《汉堡规则》调整时,承运

人承担的责任是否会不同

(2)

如果本案

A

公司投保一切险,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3)

本案中银行有无责任

答:

(1)

不同。因为《海牙规则》运输延迟无须承担责任,

《汉堡规则》应当

承担延迟责任,但无论如何,承运人都应当承担租船合同的违约责任,并与

A

公司承担联合欺诈的连带责任。

(3

)

(2)

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对于货物市价跌落的损失属于除外责任。

(3

)

(3)

银行没有责任,因为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4

)

案例十四:

2007

4

5

日,中国嘉禾进出口公司电告美国某商贸易公司,欲以

FOB

条件

向美国出口一批瓷器,总价款为

100

万美元,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支付价

款。

4

11

日收到美国商贸公司复电,同意购买,但要求降价至

90

万美元。中

国嘉禾进出口公司于

4

15

日电告对方同意其要求,美国商贸公司

4

17

收到此电报。

随后,

中国嘉禾进出口公司将货物运至上海港,

交由中国某远洋运

输公司承运,整批货物分装在三个集装箱内。

4

5

日承运船舶在航行时,

由于船员的疏忽,

船上发生火灾,

中国嘉禾进出口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被火焚

毁,其余两个则完好无损。

5

11

日货物运至纽约港,但美国公司拒绝接受货

物,并向中国出口公司提出索赔,双方诉至中国法院。

试问,根据上述案情:

(1)

双方的合同争议是否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合同于何时成立

为什么

(3)

中国出口公司是否应办理该批瓷器的运输保险

(4)

根据

FOB

交货条件,货物的风险在何时由卖方移转至买方

答:

(1)

可以适用。本案属于《联合国国际货物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2

)

(2)

合同于

2000

4

17

日成立。根据公约的规定,合同的生效取

到达生效原则,即美国商贸公司

4

17

日收到对方电报时合同成立。

(2

)

(3)

根据

FOB

条款,卖方中国出口公司无义务办理运输保险,也无义务

承担保险费。

(3

)

(4)

根据

FOB

条款,卖方中国嘉禾进出口公司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害的一

切风险,直至货物在指定装运港已越过船舷时为止。

(3

)

案例十五:

在一项转口贸易中,日本山下公司与中国

B

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合同规

定由日本山下公司向中国

B

公司出售一批机床。在订立合同时,中国

B

公司明确告诉日方:

这批机床将转口土耳其并在土耳其使用。

合同签订后,

在履

行过程中,

由于某种原因,

这批机床并未按原转口土耳其,

而是转口到了意

大利。

当这批机床运达到意大利之后,

一位意大利生产商发现该批机床的制造工

艺侵犯了其两项专利权,

故根据其本国专利法向当地法院提出请求,

要求法院禁

止这批机床在意大利境内使用或销售,

同时要求损害赔偿。

后据调查,

这批机床

确实侵犯了意大利生产商的两项专利,

这两项专利均是在意大利批准注册的。

中国

B

公司找到日本山下公司,

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时,

日本山下公司以其在订

立合同时并不知道该批机床将转口意大利为由,

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因此产

生争议。试问:中日本山下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为什么

答:中日本山下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

)

因为根据

1980

年《联合国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对所售货物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仅及于

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和订立合同时卖方已知的货物预售或使用第三国。

(3

)

在本

案中,由于日本山下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也不能预料该批机床将最终在

意大利使用,因此,按照公约的规定,对该批机床因转口到意大利而侵犯了意

大利境内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的后果,

日本山下公司是不承担违约责任的。

(5

)

案例十六:

甲国

A

公司

(

买方

)

与乙国

B

公司

(

卖方

)

签订一进口水果合同,价格条件为

CFR

,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约定买方在目的港有复验权。

货物在装运港检验合格后交由

C

公司运输。

由于乙国当时发生疫情,

船舶到达甲

国目的港外时,

甲国有关当局对船舶进行了熏蒸消毒,

该工作进行了数天。

之后,

A

公司在目的港复验时发现该批水果已全部腐烂。

请问:

(1)

依据《海牙规则》

,承运人

C

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

(2)

CFR

条件下,应该由卖方还是买方签订保险合同

(3)

CFR

条件下,应该由卖方还是买方支付保险费

答:

(1)

依据《海牙规则》

,承运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

)

因为其享

有因检疫限制免责的权利。

(3

)

(2)

CFR

条件下,应该由买方签订保险合同。

(2

)

(3)

CFR

条件下,应该由买方支付保险费。

(2

)

案例十七:

2004

5

8

日,一中国公司与一韩国公司签订合同订购电子零部件

5

万套,

FCA(

韩国某港口

)

价格条件,

2004

11

7

日一

9

日交货,合同适用《联

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若发生合同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解决。后由于此类电子产品价格下跌,同年

6

20

日,中国公司与韩国

公司将订货变更为

4

万套,产品价格不变。

2004

11

8

日,韩国公司将货物

交给中国公司指定的承运人。

11

25

日,中国公司收到货物,发现韩国公司所

交货物仍然是

5

万套。

问:

(1)FCA

的中文名称是什么

本案中,货物风险何时由韩国公司转移给中国

公司

(2)

中国公司

11

25

日才收到货物,能否以韩国公司未按期交货为由追究

其违约责任

(3)

中国公司能否按市场价收取多交的

1

万套电子部件

(4)

若其中有

1

5

万套产品不合格,

中国公司想向韩国公司退换不合格产品,

则在

实际退回韩国公司前,中国公司应该对该部分产品取何种措施

有关费用

应由谁承担

(5)

若双方纠纷经仲裁后,韩国公司拒不执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决,中国公司

如何使裁决在韩国得到执行

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

(1)FCA

为货交承运人。本案中货物风险从

Z004

11

8

日韩国公司

将货物交给中国公司指定的承运人时起风险转移。

(2

)

(2)

不能,因为韩国公司已在规定的交货期内交付货物。

(2

)

(3)

中国公司可以按市场价收取多交的

l

万套电子部件。

(2

)

(4)

保全货物,费用由韩国公司承担。

(2

)

(5)

依照《纽约公约》使裁决在韩国得到执行。

(2

)

案例十八:

山东一家进出口公司和某外国公司订立了进口尿素

5000

吨的合同,依合同约定

我方开出以该外国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总金额为

148

万美

元。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请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2005

10

月货物装船后,该外国公司持提单在银行议付了货款。货到青岛后,我公

司发现尿素有严重的质量问题,

立即请商检机关进行了检验,

证实该批尿素是毫

无使用价值的废品。

我公司持商检证明要求银行追回已付款项,

否则将拒绝向银

行支付货款。

问:银行是否应追回已付货款

我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向银行付款,为什么

答案:银行无须追回已付款项,我进出口公司无权拒绝向银行付款。

(3

)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500

)

规定,开证行付款的前提条件是

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

(3

)

本案中,开证行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支付货款,这一行为并不违反

UCP500

以及开证行对开证人的承诺和承担的责任。因此,开证人无权要求开证

行向有关当事人追回已付款项。根据信用证独立原则,我进出口公司必须向银

行付款赎单。

(4

)

案例十九

美国

A

公司与我国

H

公司签订厂购买一批月饼的合同,

交货日期为当年巾秋

节前—星期,

以便卖给在美国的华人过中秋节之用。

但是,

由寸我国当年中秋节

月饼市场火爆,

B

公司货源紧张,中秋节已过了一个星期还未交货。而美国的实

际情况是由于中秋节已过,

月饼难以销售。

A

公司于是通知

B

公司宣告合同无效。

问:

(1)A

公司宣告合同无效是否有法律依据

(2)A

B

两公司约定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哪—方有可

能败诉

如果败诉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应怎样做

答:

(1)A

公司宣告合同无效的依据是

B

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B

公司延

迟交货,就是违约行为。而且由于中秋月饼是在特定时间销售的物品,

B

公司延

迟交货,

A

公司卖出月饼就很困难,由此会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

A

司根据合同所期待得到的利益,

B

公司的延迟交货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B

公司

根本违反合同,

A

公司应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可向

B

公司主张损害赔偿。

(5

)

(2)

由于

B

公司根本违反合同,

B

公司会败诉。

B

公司不履行仲裁裁决,

A

公司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

(5

)

案例二十:

2001

12

26

日,中国

A

公司与美国

B

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

中国

A

公司向美国

B

公司出售一批黄豆粕,交易条件

CIF(

洛杉矶

)

,总价值

27945.24

美元,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中国

A

公司分别与保险公司、远洋运输

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

运输合同。

该批货物于

2002

3

22

日装载于某远洋运

输公司的“永安号”船舶上,并于

3

25

号起航。航行途中,由于天气恶劣,

船舶不慎触礁沉没,

船上的货物全部损毁。

美国

B

公司闻讯,

欲通知开证行花旗

银行纽约分行拒绝付款。

请问:

1

.货物风险自何时转移

2

.美国

D

公司是否有权要求银行拒付货款

银行是否应该拒绝付款

3

.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货损

为什么

答:

1

.因合同中约定交易条件为

CIF

,所以货物风险自越过船舷时发生转移。

(7

)

2

.如果中国

A

公司的单证相符,美国

B

公司无权要求银行拒付货款。银行

也不应该拒

绝付款。

(7

)

3

.承运人不应承担贷损,承运人无过失。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