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天气预警历史_池州天气预警

安徽会有台风,比如台风“杜苏芮”就对安徽造成了影响。

2023年7月28日9时安徽省气象局启动重大气象灾害(台风)Ⅲ级应急响应。台风“杜苏芮”于28~30日对安徽省有明显风雨影响。主要影响时段为28~29日,其中28日大别山区和沿江江南部分地区大雨,局部暴雨;29日全省有中到大雨,部分地区暴雨,局部大暴雨;30日沿淮淮北部分地区大雨,局部暴雨。

台风影响期间全省阵风风力7~8级,水面和山区9~10级。安庆、六安、合肥、滁州、蚌埠、宿州、亳州、池州、黄山、芜湖和马鞍山等地部分地区有大雨到暴雨,局部大暴雨,阵风7~8级。

台风来临时注意要点:

1、高层住宅居民应将置于阳台外墙上、房顶上的花盆、杂物等转移至安全地带,以免被大风吹落造成伤人事故。

2、居民没有急事千万不要随意外出。如果没有被通知离开房屋,那么就留在结构坚固的建筑内,要好当强风来临时,自己将怎样行动。如果家里有冰箱,将冰箱开到最冷挡,以防停电引起食物过早变质;拔掉小的电源插头;浴缸和大的容器中充满水,以备清洁卫生的需要。

当外边的风变得越来强时,要远离门窗。如果在楼中居住,要呆在一楼的内间。如果住的是多层的楼房,要呆在一楼或二楼的大堂内并且远离门窗(需要时躺在桌子下面或者是坚固的物体下面)。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燃放和经营烟花爆竹的活动。第三条 市人民应当加强全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建立烟花爆竹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和联防联控长效工作机制,完善燃放经营烟花爆竹工作责任制。

县、区人民负责本辖区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职责落实本辖区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的具体工作。

江南产业集中区、相关开发区和风景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市人民的要求做好本辖区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履行燃放烟花爆竹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以及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建设、施工等单位遵守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婚姻登记、殡仪馆、陵园等单位开展宣传,引导婚丧嫁娶活动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林业、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教育、旅游、宗教、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第五条 以下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长江以南,九华河以西,沪渝高速公路和白洋河、宁安铁路以北,秋浦河以东的中心城区区域。包括老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以及江南产业集中区、教育园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辖区域、杏花村文化旅游区一期等建成区。具体范围是池阳街道、秋浦街道、清风街道、杏花村街道、江口街道所辖的全部区域,清溪街道、马衙街道、梅龙街道所辖的部分区域。第六条 禁放区域外,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城市主干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军事设施安全保护区;

(七)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八)风景名胜区、公园;

(九)山林、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十)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十一)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非指定地点。第七条 市和县、区人民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在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禁放区域和场所外,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场所,并向社会公告。

有关单位应当在禁放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第八条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人民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第九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等投掷烟花爆竹;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燃放或者从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四)未经许可不得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五)不得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第十条 经营烟花爆竹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经营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禁止在禁放区域和禁放场所经营烟花爆竹。第十一条 禁止经营者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不得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的数量。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烟花爆竹经营信息。第十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及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应当开展烟花爆竹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对烟花爆竹管理的宣传力度。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公益性宣传工作。

监护人应当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监管。